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一)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无故拖延的;(二)对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三)对集体合同中劳动标准以及其他内容的确定产生分歧的;(四)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发生争议的;(五)在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发生其他争议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