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三条有效变更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解除集体合同,企业应当在合同解除七日前报告审查该集体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并提交书面说明。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