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续签、重签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的六十日内进行协商。续签、重签集体合同应当按照本条例签订集体合同程序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