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劳动保障部门认为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内容、协商代表的产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出异议,并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收到《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进一步说明,并于十五日内重新报送。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提出的异议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复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