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年检时,应当督促未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签订集体合同作为授予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荣誉称号的必要条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