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劳动保障部门认为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内容、协商代表的产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出异议,并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收到《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进一步说明,并于十五日内重新报送。

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提出的异议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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