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本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其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县(市、区)辖区内的市(地、州)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市(地、州)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其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其他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其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