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第一节 规划与计划第四十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法规草案修改稿,对前一审次法规草案的立法意图作了更改,或者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在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法规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