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