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并邀请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