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第四章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三十三条有效提请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在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对提请任免人员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应通知提请机关重新报送或者补送有关材料,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