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第四章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必要时,可通知拟任命人员到会,同答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