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提请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在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对提请任免人员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应通知提请机关重新报送或者补送有关材料,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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