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人大常委会对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机关和人员,可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撤销不适当的规定、决定和命令;

(二)责成有关机关自行纠正违法行为;

(三)建议有关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纠正错误决定或判决;

(四)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五)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六)由人大常委会撤销职务;

(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