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第三章 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人大常委会对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机关和人员,可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一)撤销不适当的规定、决定和命令;(二)责成有关机关自行纠正违法行为;(三)建议有关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纠正错误决定或判决;(四)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五)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六)由人大常委会撤销职务;(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