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第三章 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受监督的机关和人员认为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也可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书面陈述意见,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