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县级人大常委会对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机关和人员,可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撤销不适当的规定、决定和命令;
(二)责成有关机关自行纠正违法行为;
(三)建议有关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纠正错误决定或判决;
(四)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五)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六)由人大常委会撤销职务;
(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