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第三章 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人大常委会责成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上述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在三个月内报告办理结果并答复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