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可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中提名,人大常委会决定。调查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均有义务向调查委员会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