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第三章 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人大常委会受理的申诉、控告和检举,视情况作如下处理:(一)由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办理或转有关机关负责处理和答复;(二)由主任会议决定责成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查处理;(三)由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或会同有关机关调查,提出建议,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