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人大常委会责成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上述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在三个月内报告办理结果并答复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说明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