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第三章 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视察或检查工作时,被视察、检查的单位应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答复询问,认真办理视察或检查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重要问题的办理结果应报人大常委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