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县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视察或检查工作时,被视察、检查的单位应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答复询问,认真办理视察或检查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重要问题的办理结果应报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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