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第三章 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应告诉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可视情况派人参加。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应当报送人大常委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