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第三章 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其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