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第三章 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报告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可责成有关机关作出补充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