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应告诉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可视情况派人参加。

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应当报送人大常委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