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业主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影响容貌、妨碍公共利益及其他影响物业正常使用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整体设计要求及时养护、维修,相邻物业业主应当提供便

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