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十条已修改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