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四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一)合同期满未续约的;(二)依法、依约定解除合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