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

(一)合同期满未续约的;

(二)依法、依约定解除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