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对物业管理区域实施自行管理。实行自行管理的全体业主应当通过管理规约就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方式等事项共同作出约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