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