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