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四十四条已修改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让或者以出租、出借、挂靠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