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业主权属等资料的移交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