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将查验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