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将查验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