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及其相应的物业档案进行查验,签订承接查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现共有部分与竣工图及其规划设计审批文件不符或者有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