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新建住宅物业实行物业交付承接查验制度。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在新建小区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