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