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内容。物业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