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五十四条有效水库、池塘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