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水库、池塘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