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五十二条有效游乐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设施附近的显著位置标明适宜年龄范围、警示标识等安全注意事项。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