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食品和玩具、用具等儿童用品,不得有害未成年人的安全。

生产、销售前款所列产品,应当备有适用年龄范围、警示标识等安全注意事项。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