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五十一条有效食品和玩具、用具等儿童用品,不得有害未成年人的安全。生产、销售前款所列产品,应当备有适用年龄范围、警示标识等安全注意事项。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