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游乐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设施附近的显著位置标明适宜年龄范围、警示标识等安全注意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