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学校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宿舍等教学生活场所必须安装合格的通风、防火、防盗、逃生等安全设施。学校不得使用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