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学校应当加强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维护,防止公共设施坠落、脱落、掉落或者石头、玻璃、铁器等尖锐、坚硬物体危及未成年人的安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