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学校应当定期对食堂、宿舍、厕所、浴室、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进行卫生防疫检查和消毒,发现有传染病疫情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