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犬类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犬只有效检疫、免疫证;

(二)犬只应当有笼装或者其他足以防护的措施;

(三)在批准的合法经营场所进行交易。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