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